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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注销登记

审批事项: 分公司注销登记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市场主体变更经营范围,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  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公示,由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者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市场主体变更经营范围,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不得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一)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的;  (二)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或者对其他市场主体存在投资的;  (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的;  (四)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  (五)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不符合《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6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营业执照正、副本
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批准文件复印件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