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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审批事项: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确认
服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对通航净高、净宽、埋设深度等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第二十五条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建设通航建筑物。通航建筑物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闸坝建设期间难以维持航道原有通航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修建临时航道、安排翻坝转运等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不通航河流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通航建筑物或者预留通航建筑物位置,通航建筑物建设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第二十六条 在航道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第二十八条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但下列工程除外:(一)临河、临湖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二)不通航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三)现有水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不涉及通航建筑物和不改变航道原通航条件的更新改造等不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进行补充或者修改,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不予批准。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第二条 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及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前,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论证评价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并提出减小或者消除影响的对策措施,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进行审核。第五条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编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第六条 航评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单位等;(二)建设项目所在河段、湖区、海域的通航环境,包括自然条件、水上水下有关设施、航道及通航安全状况等;(三)建设项目的选址评价;(四)建设项目与通航有关的技术参数和技术要求的分析论证;(五)建设项目对航道条件、通航安全、港口及航运发展的影响分析;(六)减小或者消除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措施;(七)航道条件与通航安全的保障措施;(八)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情况及处理情况。第八条 编制航评报告,应当开展现场踏勘、调研,做到搜集资料齐全、论证充分、评价全面、结论明确、客观公正,并如实反映各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及处理情况。建设单位和航评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航评报告的内容与结论负责。第九条 在航评报告编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就通航影响征求港航企业等利害相关方的意见。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征求上下游受影响省份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在长江水系四级及以上航道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的意见;在珠江水系四级及以上航道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和桥梁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征求珠江航务管理局的意见。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征求意见的建设单位回复意见。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审核申请书;(二)航评报告(三)项目的规划或者其他建设依据;(四)涉及规划调整或者拆迁等措施的应当提供规划调整或者拆迁已取得同意或者已达成一致的承诺函、协议等材料。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办理条件: 1.建设单位应该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2.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对通航净高、净宽、埋设深度等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3.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同步建设通航建筑物。闸坝建设期间难以维持航道原有通航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修建临时航道、安排翻坝转运等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不通航河流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通航建筑物或者预留通航建筑物位置。4.在航道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5.能够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申请文件
项目规划或相关部门审核审批意见文件等建设依据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
涉及规划调整拆迁措施的应当提供已取得达成一致的承诺函、协议材料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