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经依法审定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修改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服务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9年修正)第五十条: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1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依法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书面申请、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还应当就修改强制性内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题论证,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第五十三条: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及其修改方案、申请听证的期限,在规划地段、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当地政府网站、主要报刊或者其他渠道以公告形式告知利害关系人,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规划地段、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当地政府网站、主要报刊或者其他渠道公告。 | ||
办理条件: | 建设项目位于中心城区;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书面规范。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8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