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紧急借用情况报备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服务依据: | [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 ||
办理条件: | 可办理情形: 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向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事后进行备案。 不可办理情形: 不具备医疗机构资质的。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紧急借用情况报备事后备案表
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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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