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第三级)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确认 | ||
服务依据: | [规章]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第十五条 已运营(运行)或新建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 ||
办理条件: | 具备以下条件可以办理:已运营(运行)或新建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的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团组织,其他组织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法定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
网络安全保护等级专家评审意见
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网络安全保护等级的意见
系统安全保护设施设计实施方案或者改建实施方案
系统拓扑结构及说明
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和管理
网络安全等级测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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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