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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设区的市级权限)

审批事项: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设区的市级权限)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七条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办理条件: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消防设计文件(实行施工图联合审查,还应当包含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书)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涉及特殊消防设计的,需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需提交临时性建筑批准文件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