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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设立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审批事项: 普通高中设立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办理条件: 具备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规定的条件;3.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可以申请。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9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8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筹设批准书
民办教育机构设立申请表
学校章程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捐赠协议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