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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注销市级初审

审批事项: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注销市级初审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发布,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2020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7号修订)
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剧名、集数等发生变更,持证机构应报原发证机关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终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在一周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办理条件: 终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可以办理。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