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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费用报销

审批事项: 门诊费用报销
审批服务类型: 公共服务
服务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2《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第四条第二款 3、《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第七条第二款 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规定的通知》(泉政〔2015〕7号)全文 5、《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2017〕86号)全文
办理条件: 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参保人员提交的非即时结算的医疗费用。遇到年度高峰期,系统大面积停机升级、单次受理金额大于5万元、需核实票据、疑难件等少数情况,仍为30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医药机构收费票据
门急诊费用清单
处方底方或门诊病历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