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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含省际普通货物运输船舶、省内水路运输船舶、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船舶)

审批事项: 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含省际普通货物运输船舶、省内水路运输船舶、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船舶)
审批服务类型: 公共服务
服务依据: [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 第七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统称为客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统称为危险品船)运输;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 (二)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三)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办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可以办理:   (一)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统称为客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统称为危险品船)运输;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 (二)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三)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表
船舶检验证书或船舶入级证书
船舶国籍证书
船舶所有权证书(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
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签订的船舶管理协议(船舶委托海务、机务以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提交)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船舶委托海务、机务以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提交)
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
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证明文件
法院拍卖证明文件
船舶营业运输证
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证明文件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运力备案文件
新增运力批准文件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