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审核转报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公共服务 | ||
服务依据: | 1、《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闽财金〔2019〕20号)2、《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融资担保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2〕4号)3、《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福建省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金管理的补充规定》(闽金管函〔2020〕116号)4、《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发〔2020〕38号) | ||
办理条件: | 申报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获得主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二)正常经营融资担保业务,项目资金申报时,三年内无违法行为、未受重大行政处罚、无涉黑涉恶问题。(三)被担保企业应是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的规定,且经营地在本省的小型、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三农”主体;所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我省区域经济发展政策;被担保企业通过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服务而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的。(四)依法进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五)接受融资担保机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监管,按要求在“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平台”注册登记,定期向融资担保机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报送担保业务统计表、财务报表及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报表。(六)对融资担保机构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且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补偿和业务补助(按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融资担保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2〕4号)标准)。(七)根据《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泉委办发〔2017〕7号)《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监管严防财政资金流入涉黑涉恶企业和个人的通知》(泉财行〔2018〕950号)《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安全生产领域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实施方案(实行)的通知》(泉应急〔2019〕100号)等精神,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市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机构、为失信被执行人或有涉黑涉恶背景的,不得申报本资金项目。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45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申请表
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人民银行打印版)
经合作银行盖章(必须为银行公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小微企业、“三农”贷款担保业务明细表
由三年内无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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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