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内河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2号)第六条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的条件: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的条件: (一)已经岸线安全使用的技术评估,符合水上交通安全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二)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因素,已制定足以消除影响的措施。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的条件: (一)水上水下活动已依法办理了其他相关手续; (二)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三)已制定水上水下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四)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评估; (五)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 ||
办理条件: | 1、已经岸线安全使用的技术评估,符合水上交通安全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2、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因素,已制定足以消除影响的措施。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申请书
设计单位资质认证文书
技术资料和图纸及审查会议纪要
使用岸线的项目的批准文书(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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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