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非外交、体育人员携带枪支入境换发持枪证件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5年修订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携带枪支入境的,入境时,应当凭批准文件在入境地边防检查站办理枪支登记,申请领取枪支携运许可证件,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枪支携运许可证件放行;到达目的地后,凭枪支携运许可证件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换发持枪证件。 | ||
办理条件: | 申报材料齐全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入境地边检检查站发给的枪支携运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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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