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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费支付

审批事项: 生育医疗费支付
审批服务类型: 公共服务
服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2014〕100 号)第六条“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且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其未就业配偶没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参照职工参保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支付生育的医疗费用。”三、福建省医疗保障局_福建省财政厅_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医保﹝2019﹞101号)第四条第二款“统一经办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管理。简化经办流程,参保人员办理产前登记手续后,省内生育医疗费用实行直接刷卡结算,生育津贴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到个人。开通生育保险待遇发放情况查询渠道,方便参保单位和个人查询。”四、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政策的通知》(闽医保〔2019〕114号)第四条“四、统一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中断补缴、等待期和相应待遇政策。中断参保期间不享受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内职工医保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均按统筹区内正常参保缴费人员待遇的50%支付。”五、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0〕41号)第一条:“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生育、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生育津贴。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第二条:“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时间标准如下:(一)顺产12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二)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含异位妊娠)的15天;怀孕三个月及以上流产的42天;怀孕七个月及以上流产的98天。孕期妊娠月以28天即4周为1个月计算。(三)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宫内节育器的7天;摘取宫内节育器的3天;输卵管结扎的30天;输精管结扎的15天;输卵管复通术的30天;输精管复通术的15天。生育或流产时合并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津贴天数按就高原则领取、不叠加享受。(四)上年度无生育保险征缴记录的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其生育津贴按参保地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发。”
办理条件: 符合申领条件的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因特殊情况未能联网结算生育医疗费, 申请生育医疗费手工(零星)报销。遇到年度高峰期、系统大面积停机升级、单次受理金额大于5万元、需核实票据、疑难件等少数情况,办理事项为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有效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
医院收费票据
费用清单
出院记录
申请人本人的银行账户信息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承诺书》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