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政府投资非跨设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其他水事工程项目审批(招标)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服务依据: | 1.[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5〕404号)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核准邀请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二)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四)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设工程、景观绿化工程,以及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省重要大型工程和公共建筑等项目的工程设计;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邀请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核准不招标: (一)国内外民间组织或个人全额捐赠,且捐赠人同意不招标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不适宜招标的; (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五)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七)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八)工程设计选择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或获得国际、国家级奖项的设计师作为主创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项目单位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 ||
办理条件: | 一、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管理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项目单位决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包的,项目单位不需申请核准招标事项,但具备《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闽发改法规〔2015〕404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可申请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特殊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办理招标事项核准手续。 二、招标方式已经核准的项目,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经原核准机关审查批准,可以调整招标方式。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招标事项核准申报申请文件
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仅指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申请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项目,以及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中非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但申请不招标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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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