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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班线客运(含定线旅游客运)经营(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县域内)许可(变更)

审批事项: 从事班线客运(含定线旅游客运)经营(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县域内)许可(变更)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办理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2.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3.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4.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证明材料和站点方案。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4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客运班线或旅游包车运力许可变更申请表
班车进站意向书
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书
经办人身份证件(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