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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_变更

审批事项: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_变更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确认
服务依据: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卫法监〔2007〕218号) (三)《放射工作人员证》变更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持证者,如需要从事限定范围外放射工作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所在单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申请时提交的材料为: (1)申请表(注明申请变更的放射工作种类), (2)6个月内的体检合格证明及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3)原《放射工作人员证》。
办理条件: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持证者,如需要从事限定范围外放射工作的,可以办理。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福建省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
原《放射工作人员证》
授权委托书
6个月内的体检合格证明及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