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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审查(市级)(小型水电含抽水蓄能工程)

审批事项: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审查(市级)(小型水电含抽水蓄能工程)
审批服务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服务依据: [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471号)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规章]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0〕33号)第七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规章]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移[2012]77号)第九条 水利部主持验收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由水利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主持。其余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主持; [规章]省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政移文[2010]15号)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库区工作机构是负责全省水电站(水库)库区移民安置工作的机构;有关地(市)、县(区)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或指定的库区工作机构是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库区移民安置工作的机构。; [其他]《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大水利项目建设十项措施的通知》(闽政[2012]16号)简化项目审批手续。流域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下的河流,流域综合规划及规划环评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小型水库审批权限下放至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局。列入全省水利相关规划并属于省内审批的项目,视同项目立项,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将水工程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和防洪规划同意书合并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除新建水库需审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及移民安置规划外,其他工程只审查移民安置规划。 [其他]省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政移文〔2010〕15号)第六条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并主持自验,省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并主持初验,并将验收意见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省人民政府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的水利水电工程,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并主持自验,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并主持初验,省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并主持终验。
办理条件: (一)移民安置阶段性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经过审查批准的与阶段性验收对应的移民安置实施阶段工程截流或者蓄水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任务已完成。(1)阶段性验收相应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范围和任务有设计变更的,应执照有关规定完成设计变更程序;(2)移民安置房屋已建设,基本满足移民入住条件;新址区内道路、给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具备使用功能,移民搬迁安置人口已全部迁出,移民就医和子女入学均已妥善解决;移民安置新址对外交通具备通行能力;(3)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已经或者正在按规划实施;(4)铁路、公路、水运、电力、通信、广播电视、水利水电设施、防护工程等需要复建的移民工程项目建设以及企事业单位、文物古迹、矿产资源等处理已满足阶段性建设任务要求; (5)清理范围内的林木清理、建(构)筑物拆除、卫生防疫等工作已经完成;(6)工程截流或者蓄水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中明确的其他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任务已完成;2.所需要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已按计划付到位;3.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档案建设和管理符合要求;4.已按规定和本阶段移民搬迁计划执行后期扶持政策;5.按规定提供了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报告、项目法人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报告、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工作报告、移民安置独立评估工作报告、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设计报告等。其中,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报告、项目法人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报告、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工作报告均有明确的可以进行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阶段性验收的结论。(二)移民安置竣工验收必备的条件1.核准(审批)的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中明确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任务已完成。(1)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有设计变更的,应执照有关规定完成设计变更程序;(2)移民安置房屋已基本建成,满足移民正常入住;新址区内道路、给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已建成并通过单项验收;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已建成并通过单项工程验收;移民搬迁安置人口已完成全部搬迁,移民就医和子女入学均已妥善解决;移民安置新址区对外交通、供电、供水项目已建成并通过单项工程验收;(3)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已按规划实施完成;①农业生产安置的,土地分配已落实,土地整理工程已实施并通过单项工程验收,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有关手续已办理完毕;②其他生产安置的,按照规定已签订协议、兑付费用,并办理完相关手续。(4)铁路、公路、水运、电力、通信、广播电视、水利水电设施、防护工程等需要复建的移民工程项目已完成建设并通过单项工程验收。企事业单位、文物古迹、矿产资源等按规划已进行了处理,并办理相应手续;(5)征用土地复垦任务已完成,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验收;(6)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中明确的其他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任务已完成。2.移民补助补偿费用,城市、集镇及居民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补偿费用,专业项目处理补偿费用全部兑付到位等;3.经移民安置独立评估,移民安置目标已实现;4.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档案建设和管理符合要求;5.已按规定执行移民后期扶持政策;6.按规定提供了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报告、项目法人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报告、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工作报告、移民安置独立评估工作报告、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设计报告等。其中,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报告、项目法人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报告、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工作报告均有明确的可以进行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竣工验收的结论,移民安置独立评估工作报告有明确的移民安置目标已实现的结论;7 开展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竣工验收工作前,应完成移民资金政府审计工作。(三)、已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按照验收规程》(SL682-2014)完成编制。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项目法人单位上报关于申请XX水库移民安置验收的请示
移民监督评估单位对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
设计单位出具的移民安置验收报告及验收意见
项目法人对移民安置工作情况的意见
按程序报批的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等,以及设计变更、方案调整、补偿投资概算调整等批准文件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