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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省际客船、省际危险品船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初审(包括新增、换证和补发)

审批事项: 国内省际客船、省际危险品船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初审(包括新增、换证和补发)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
办理条件: 已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可办理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表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
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签订的船舶管理协议(船舶委托海务、机务以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提交)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船舶委托海务、机务以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提交)
船舶检验证书或船舶入级证书
船舶国籍证书
船舶所有权证书
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证明文件(旅客运输的船舶须提供)
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舶船型技术标准以及节能减排要求的,还需提交相应的证书或者证明文件。证书或者证明文件应当注明符合的标准船型主尺度要求或者节能减排的等级。
新增运力批准文件(境外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舶后登记为中国籍船舶、国内外新建造、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省内营运船舶转入省际运输的提供)
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光租的船舶提供)
船舶营业运输证
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证明文件(通过买卖方式购置或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提供)
法院拍卖证明文件(通过法院拍卖方式购置或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提供)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