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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

审批事项: 内河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1993年2月14日国务院令第109号发布)   第十四条 船舶经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
办理条件: 1.福建省籍且在福建省行政辖区及与之互通内河水域航行的船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检验的船舶除外); 2.船舶来源和技术标准符合法律法规 3.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申请
收费依据: 船舶检验费:《国家计委关于发布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00号)。 根据《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附件一(二)交通部门5.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中国籍非入级船舶法定检验费)。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7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内河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申请表
船舶检验报告
原船舶安全检验证书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