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内河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1993年2月14日国务院令第109号发布) 第十四条 船舶经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 | ||
办理条件: | 1.福建省籍且在福建省行政辖区及与之互通内河水域航行的船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检验的船舶除外); 2.船舶来源和技术标准符合法律法规 3.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申请 | ||
收费依据: | 船舶检验费:《国家计委关于发布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00号)。 根据《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附件一(二)交通部门5.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中国籍非入级船舶法定检验费)。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7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内河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申请表
船舶检验报告
原船舶安全检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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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