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备案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公共服务 | ||
服务依据: | 1.[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4〕36号)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不需要行政审批的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 第十四条第二款 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时,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将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登记表见附件4)。2.[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下放消毒产品安全评价备案等公共服务项目的通知》(闽卫政法〔2016〕157号)。 深化卫生计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服务群众,提高办事效率,根据省审改办《关于同意调整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函》(闽审改办〔2016〕177号),现将我委承担的消毒产品安全评价备案和放射工作人员证登记等二项公共服务项目下放给你们。 | ||
办理条件: | 在辖区内生产、经营的不需要行政审批的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时,需办理备案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4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登记表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进口产品报关单
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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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