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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的二级渔港、渔业避风锚地新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的变更

审批事项: 政府投资的二级渔港、渔业避风锚地新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的变更
审批服务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服务依据: [法规]《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第九条第一款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办理条件: 采取政府直接投资或资金注入等方式投资的渔港新建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初步设计报告变更申请书
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
变更后的项目可研报告批复文件
原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文本
申请变更后的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委托书
受托人身份证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