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延续)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号发布,国卫监督发〔2017〕27号修订) 附件1: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4年,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的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变更、延续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变更、延续的决定,换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沿用原证号。 | ||
办理条件: | 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延续时,可以办理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原件
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4年以来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总结报告
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
仪器设备清单
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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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