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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审批事项: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第十七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附件第18项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
办理条件: 1.开垦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土地的,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定;涉及湖泊、江河滩地的,还应满足防洪安全要求。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开垦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土地的生态评估报告和生态保护方案
以从事林业生产为目的的开发活动,需提交从事造林绿化基本情况的说明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