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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_首次申请

审批事项: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_首次申请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1.《建筑法》(2011年修订)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号公布,2016年住建部令第32号修订) 第九条 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号) 附件2 除省属企业外,工程设计企业专业丙级、丁级资质,专项设计乙级、丙级资质以及工程勘察企业劳务资质下放至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5.《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住建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的通知》(闽建法〔2017〕6号)
办理条件: 满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建部令第24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关于《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函》(建市设函〔2010〕73号)、《关于在工程设计资质审批中注册人员考核有关问题的函》(建市资函〔2010〕106号)、《关于调整工程设计综合资质中年度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202号)、《关于印发〈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审查导则〉等10个审查导则的通知》(闽建许〔2015〕298号)、《关于调整工程设计综合资质中年度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15〕202号)、《关于促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6〕261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资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16〕122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的。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资质标准要求的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注册执业人员的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或初始注册表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
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
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
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申请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