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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补发的初审

审批事项: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补发的初审
审批服务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服务依据: [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 第十七条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有效期按照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确定。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 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水路运输,除满足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拟经营的范围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法满足需求;(二)应当具有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
办理条件: 已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并且经营资质保持有效(具体如下),可办理。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满足《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 第三十六条要求,即:(一)拟经营的范围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法满足需求; (二)应当具有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书面申请报告
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公司章程
企业股东材料(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法人股东提供营业执照及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组织机构设置和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说明文件
名单(专职管理人员、高级船员)
身份证(专职管理人员、高级船员)
劳动合同(专职管理人员、高级船员)
船员适任证书(专职管理人员、高级船员)
船员服务簿(专职管理人员、高级船员)
专职管理人员任职文件
专职管理人员简历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
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签订的船舶管理协议(船舶委托海务、机务以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提交)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船舶委托海务、机务以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提交)
船舶检验证书或船舶入级证书
船舶国籍证书
船舶所有权证书
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光租的船舶提供)
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证明文件(旅客运输的船舶须提供)
融资租赁合同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