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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签发

审批事项: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签发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确认
服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办理条件: 1 船舶已在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国籍登记; 2 船舶航行的水域符合高速客船的安全航行要求; 3 经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船舶具备高速客船安全与防污染的技术条件,并按规定具备相应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4 船舶已制定了相应的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航行国际或者境外港口的,符合船舶保安要求; 5 船员已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规定经高速客船特殊培训。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7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申请书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船舶技术资料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申请书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船舶操作使用说明书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一年来船舶营运情况说明
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拟定的船员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
授权委托书
夜航设备产品证书/证明文件
一年来船舶运营的情况及说明
船舶检验证书
修改项目证书、证明文件
高速客船安全证书
任何更新的手册内容
船舶保安证书(必要时)
船员值班安排
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换证时)
船员适任证书
航线运行手册
船舶操作手册、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
培训手册
原《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换证时适用)
船舶国籍证书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