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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岛交通码头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审批事项: 陆岛交通码头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规章]《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 第四十七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和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完成,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以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者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二)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三)需要试运行的,经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四)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验收或者备案;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工程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五)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六)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已完成审计;   (七)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办理条件: 已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和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完成,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尾留工程不得影响项目投产使用;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需要试运行的,经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环境保护、安全、职业病防护、消防设施通过验收或者备案;航标设施等已按规定与港口工程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验收;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按规定需要审计的已完成审计;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