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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审批

审批事项: 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审批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1.《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压载水的,应当采用压载水处理装置或者采取其他等效措施,对压载水进行灭活等处理。禁止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  第六十条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第六十一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第六十二条 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污染防治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2.《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15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5号) 第二十一条 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船舶在港从事前款所列相关作业的,在开始作业时,应当通过甚高频、电话或者信息系统等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
办理条件: 1 甲板上沾有的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已进行充分回收处理; 2 冲洗物排入水域的,应符合排放标准,且排放的水域不是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保护水域或者禁止排放水域;冲洗物排入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的,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应具有相应的接收能力,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的人员已经过相应培训; 3 已制订相应的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防污作业申请书
已制定防污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资质证明(排入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时)(已存档备查的,可提供单位名称替代)
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数量,接收设施设备、接收方式和接收作业地点
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人员的培训证明(排入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时)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时)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