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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审批事项: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公布,202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0号修正)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车辆其他要求:(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公布,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42号修正)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4.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8.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规范性文件]《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2008〕382号公布,交运便字〔2014〕181号修订)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还应提供车辆生产企业随车附带的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证明。并能在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www.gghypt.net)上查询车辆基本信息和实时卫星定位信息。
办理条件: 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车辆符合许可要求; 三、车辆按要求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通过福建省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可查询到车辆信息。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道路运输证申领登记表》
机动车行驶证(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材料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
承运人责任险
身份证明(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罐体质量检验报告
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新增)审核表
车辆正侧面45度角彩色照片
授权委托书
押运员从业资格证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