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渔港经营许可的注销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法规]《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第十三条第二款 取得渔港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作业设备、专业从业人员,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办理条件: |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从业人员。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4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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