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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

审批事项: 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
审批服务类型: 公共服务
服务依据: [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办理条件: 在泉州市社会保险中心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申请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待遇。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单
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资格确认表
工伤职工身份证
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票据
辅助器具配置(更换)信息确认书
辅助器具配置服务记录
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表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