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证照遗失补领、换发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服务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决定的,市场主体应当缴回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 ||
办理条件: | 具备以下条件可以办理:市场主体根据业务需要,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
法定时限: | 6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报纸公告样张(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的不需提交)
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除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代表证(遗失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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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