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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遗失补领、换发

审批事项: 证照遗失补领、换发
审批服务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服务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决定的,市场主体应当缴回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办理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可以办理:市场主体根据业务需要,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6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报纸公告样张(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的不需提交)
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除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代表证(遗失除外)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