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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港经营许可的变更

审批事项: 渔港经营许可的变更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法规]《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第十三条第二款 取得渔港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作业设备、专业从业人员,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条件: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从业人员。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6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