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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

审批事项: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办理条件: 1.拟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2.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符合当地城市空间形态和风貌管理的相关要求;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定,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原核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附件;
涉及变更的文件及图纸:设计方案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