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分公司设立登记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 ||
办理条件: | (1)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名称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2)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3)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范围中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市场主体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6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经营场所使用文件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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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