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_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审核(一次性)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公共服务 | ||
服务依据: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 在紧急情况下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已垫付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费用,从专项维修资金列支。 | ||
办理条件: | 1.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保修期己满且维修项目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2.公示期间业主无异议或异议的业主未超过人数或面积的三分之一。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住宅专项维修金使用申请表(一式三份)
专业部门的整改通知书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紧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确认书
紧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项目现场勘验报告
维修前后对比照片
紧急维修方案及资金预算方案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说明
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施工合同和工程决算书(含审价报告、监理报告)
工程款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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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