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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

审批事项: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办理条件: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2. 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3.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4.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食品添加剂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变更证明材料
原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和品种明细表)
申请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声明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委托书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