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公共服务 | ||
服务依据: |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332号)第七章第五十一条“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资格认证且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的,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 ||
办理条件: | 养老待遇暂停发放的情况消失,需重新恢复待遇发放的人员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单位出具的恢复发放的函
|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