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中心渔港、一级渔港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法规]《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第十三条第二款 取得渔港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作业设备、专业从业人员,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办理条件: |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从业人员。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渔港经营许可申请表
确定渔港经营权的材料
申请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
申请续期的原渔港经营许可证
受托人身份证
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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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