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销)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22年国务院令第752号修正)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 2017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证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 ||
办理条件: | 医疗机构歇业或因合并而终止的,可以办理。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
法定时限: | 45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医疗机构的印章或印章注销凭证
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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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