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首次申请及有效期届满重新申领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五条 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件。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配售许可证件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件。公安部《关于规范民用枪支配售调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1999〕744号) 一、民用枪支配售企业的确定(一)确定民用枪支配售企业的范围和条件:……民用枪支配售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2.具备配售、储存民用枪支、弹药的场所和安全配送的封闭式运输车;3.安全保卫制度完善,配有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和可靠的技术防范设施;4.从业人员必须经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培训和审查;5.无违法销售民用枪支、弹药的记录;6.具备计算机管理配售情况的条件和人员。…… | ||
办理条件: | (1)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2)具备配售、储存民用枪支、弹药的场所和安全配送的封闭式运输车;(3)安全保卫制度完善,配有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和可靠的技术防范设施;(4)从业人员必须经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培训和审查;(5)具备计算机管理配售情况的条件和人员。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2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民用枪支配售企业申请表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枪支管理主要人员身份证
配售、储存民用枪支、弹药场所和封闭式运输车辆行驶证及复印件
安全保卫制度、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和技术防范设施工程检测报告
从业人员经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培训材料
具备计算机管理配售情况的条件和人员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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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