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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延续)

审批事项: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延续)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22年国务院令第752号修正)第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 2017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3.《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1995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公布,1998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为6年;其它医疗机构为3年。
办理条件: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前,可以办理。2.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可缺项); (二) 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 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 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4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书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情况汇总
授权委托书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