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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注销)

审批事项: 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注销)
审批服务类型: 公共服务
服务依据: [法律]《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办理条件: 无需再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医疗机构,可以办理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印鉴卡》注销申请书
授权委托书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