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核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第三十八条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第三十八条 转让海域使用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开发利用海域满一年;(二)不改变海域用途;(三)已缴清海域使用金;(四)除海域使用金以外,实际投资已达计划投资总额20%以上;(五)原海域使用权人无违法用海行为,或违法用海行为已依法处理。 | ||
办理条件: | (1)相关海域使用权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2)受理、审查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3)开发利用海域满1年;(4)转让后不改变海域用途;(5)已缴清海域使用金;(6)除海域使用金以外,实际投资已达计划投资总额20%以上;(7)不存在违法用海行为或存在违法用海行为但已依法查处;(8)不存在信访事项或存在信访事项但已处理完毕;(9)未办理查封登记、异议登记;(10)未设立抵押登记,或已设立抵押登记但抵押权人同意转让。 | ||
收费依据: | 按照《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文)《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文)制定的标准计征。国家未统一规定的,按《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标准征收。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4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海域使用权转让申请书
转让协议
原不动产权证书或海域使用权证书
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
实际投资已达计划投资总额20%以上的证明文件
如已设立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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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