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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介入放射学项目许可(注销)

审批事项: 设置介入放射学项目许可(注销)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办理条件: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许可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予以公告:(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四)歇业或者停止放射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五)被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的。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放射诊疗许可注销申请
《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授权委托书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