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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设区的市级权限)(核发)

审批事项: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设区的市级权限)(核发)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四)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五)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六)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十六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机关不予使用登记并有权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一)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情形之一的;(二)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三)未经安装验收或者经安装验收不合格的。第十八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六、七、十六、十七条 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办理条件: (1)按规定办理了备案手续,并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2)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3)建筑起重机械经安装验收且验收合格;(4)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5)使用单位制定了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6)使用单位制定了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如非初次使用,应注销其他使用登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7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7)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4)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登记备案证明;
(2)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3)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6)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建筑起重机械维修保养等管理制度;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