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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审批事项: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全款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全款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办理条件: 1.符合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或者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规定。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
授权委托书
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
拨地测绘报告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