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船舶水上拆解、海上修造船舶作业审批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服务依据: | 《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交安监字723号) 第四条 在综合港港区水域内和水上设置拆船场(点)的,拆船人应事先按《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六条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向主管机关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有关部门对设置场(点)的核准意见,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设置拆船场(点)和进行拆船作业。 | ||
办理条件: | 1 拆船、修造船作业地点符合防止污染的有关规定,并通过专业机构的评估; 2 作业方案及保障措施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3 拆船、船舶修造单位已按规定制定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和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材; 4 需要测爆的,持有有效的测爆证书; 5 拆船申请人已依法办理废钢船所有权登记; 6 船舶残油、污油水、生活污水、垃圾、货物残余物、臭氧消耗型物质可在拆船前清除的船舶污染物已清除完毕。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
法定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防污作业申请书
作业计划
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及防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清单
已制定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措施的证明材料
已经清除船上污染物的证明材料
测爆证书(货油舱、燃油舱)
废钢船登记证书
废钢船污染物质报告书
设置拆船厂点的批准文书、环境影响文件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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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