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_变更_生产项目/方式/类别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规范性文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国卫监督发〔2017〕27号修正) 第十九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从事生产活动,只限于在许可范围内生产,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生产工艺、生产车间布局。取得卫生许可证后,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发生改变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按照本规定第五条提交材料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进行审查核实。 | ||
办理条件: | 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企业,生产项目、生产方式、生产类别发生改变时,可以办理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14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